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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紫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182号原告辛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182号原告辛某某,女,陕西省镇巴县人。被告夏某某,男,住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何 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继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