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鸡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鸡民初字第15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韩 爽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怀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