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嘉商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蒋金良与莫菲菲、吴彩珍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菲菲,吴彩珍,蒋金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莫菲菲。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彩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金良。委托代理人:吴建胜。上诉人莫菲菲、吴彩珍为与被上诉人蒋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1)嘉善商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莫菲菲、上诉人吴彩珍于201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莫菲菲、吴彩珍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莫菲菲、吴彩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48元,减半收取1024元,由上诉人莫菲菲、吴彩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玉磊审判员  章 能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惠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