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嘉商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蒋金良与莫菲菲、吴彩珍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菲菲,吴彩珍,蒋金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莫菲菲。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彩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金良。委托代理人:吴建胜。上诉人莫菲菲、吴彩珍为与被上诉人蒋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1)嘉善商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莫菲菲、上诉人吴彩珍于201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莫菲菲、吴彩珍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莫菲菲、吴彩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48元,减半收取1024元,由上诉人莫菲菲、吴彩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玉磊审判员 章 能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惠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