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初字第10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李晓东,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斌斌审判员 王有田审判员 王金海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长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