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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初字第10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李晓东,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斌斌审判员  王有田审判员  王金海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长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