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邯山民初字第353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焦献良与被告石家庄友联货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献良,石家庄友联货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邯山民初字第3534号原告焦献良,无业。委托代理人焦献增。被告石家庄友联货箱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古城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梁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德国。委托代理人赵利锁,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献良与被告石家庄友联货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献良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焦献良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焦献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献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焦献良负担。审判员 李素辉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