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强明科诉被告刘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明科,刘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强明科,男,生于1962年11月13日,汉族,住本市陈仓区凤阁岭镇建河村。委托代理人高莉,女,生于1969年7月8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纸坊头。被告刘志华,女,生于1974年4月29日,汉族,住本市渭滨区新建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明科诉被告刘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承诺尽快向原告还款,原告现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明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其余退回原告。审判员 郭瑞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