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草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草商初字第34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秦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2元,依法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