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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石学礼、崔显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石学礼,崔显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商初字第26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X。负责人匡秀艳,行长。被告石学礼,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XXX。被告崔显昌,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城阳区XXX。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石学礼、崔显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石学礼、崔显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传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