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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赵文奎与东营鲁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奎,东营鲁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168号原告赵文奎,无业。被告东营鲁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经济开发区东八路。法定代表人王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奎与被告东营鲁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文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教元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玉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