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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366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陈惠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陈惠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66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六路西侧、滨海三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甘明根,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惠能,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商初字第360号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诉陈惠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陈惠能欠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人民币2943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2846元、执行费431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惠能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66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