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嘉商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徐惠良与桐乡市光明制砖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惠良,桐乡市光明制砖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惠良。委托代理人:陈忠华。委托代理人:王勤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桐乡市光明制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林甫。委托代理人:卜炳忠。上诉人徐惠良因与被上诉人桐乡市光明制砖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1)嘉桐洲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徐惠良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惠良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惠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983元,减半收取4491.5元,由上诉人徐惠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玉磊审判员 章 能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