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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大民一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柏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柏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大民一初字第00010号原告:柏某某,女,1972年9月26日生,汉族,淮南中燃公司职工,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经常居住地淮南市大通区。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2月27日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潘三矿职工,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经常居住地同上。原告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某某及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柏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自由恋爱,1996年8月14日登记结婚,1997年婚生一子,名叫王某某。婚后感情还好,由于被告近年来没有家庭责任心,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了。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原告柏某某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婚生子无论归原、被告谁抚养,对方给付抚养费。柏某某针对其诉讼请求没有提交的证据。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王某某针对其辩称没有提交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自由恋爱,1996年8月14日登记结婚,1997年7月12日婚生一子,名叫王某某。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共同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建立夫妻关系后,虽然因为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睦。但综观双方的婚姻基础和现状,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无可挽回的程度,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柏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乐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绍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