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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0426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军强与被告本溪华夏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志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强,本溪华夏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志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4269号原告李军强,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本溪华夏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被告付志刚,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强与被告本溪华夏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志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强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 欣代理审判员  马腾飞人民陪审员  杨 楠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党荣鑫送达日期:年月日送达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