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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杨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杨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57号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刘章远,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伍保祥,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王杏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杨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