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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荔民初字第00277—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孔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孔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00277—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渭南市临渭区。被告孔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孔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25元。审判员  郑建忠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宏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