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杭州新一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欧顿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新一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欧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1-1号原告:杭州新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新宏。委托代理人:朱仲勉。被告:杭州欧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长彬。委托代理人:刘晓东。委托代理人:黄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新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欧顿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新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杭州欧顿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新一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杭州欧顿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元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慧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