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309-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上海长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长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309-2号原告上海长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国荣。委托代理人邹永闯、郑贇。被告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文华。被告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讼代表人胡太岳。原告上海长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清独任审判。原告上海长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长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71元减半收取4635.5元,加上财产保全费3256,合计7891.5元,由原告上海长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海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