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仑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田俊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俊,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家住巫溪县。2011年9月2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俊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3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博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田俊伙同向寥寥(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在宁波市保税南区富春江路与天台山路交界处附近,采用言语威胁和电警棍袭击的方式,企图劫取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张某、田某的财物,后因被害人张某奋力反抗而未得逞。被告人田俊与向寥寥在离开现场的不远处即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田俊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向寥寥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田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作案工具的物品清单及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抓获经过陈述笔录,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及威胁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田俊在实行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在到案后能够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又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13年3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雪丛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敏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