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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上民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黎华燊与沈焕伟、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黎华燊;沈焕伟;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赵福年;杭州7彩阳光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洪维根;张红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上民初字第2058号原告:黎华燊。委托代理人:吴清莹。被告:沈焕伟。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天荣。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章振威。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舒文跃。委托代理人:张加富。被告:赵福年。被告:杭州7彩阳光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生。委托代理人:吴忠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黄渊。委托代理人:杜薇。被告:洪维根。被告:张红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宁,委托代理人:吴亮。原告黎华燊为与被告沈焕伟、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交集团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公司)、赵福年、杭州7彩阳光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7彩阳光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公司)、洪维根、张红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华燊的委托代理人吴清莹、被告沈焕伟及杭州公交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振威、被告大地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加富、被告赵福年、被告7彩阳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忠民、被告洪维根、被告张红雨、被告永安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递交了书面答辩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华燊起诉称:2011年10月28日10时45分,被告沈焕伟驾驶浙A×××**车辆由北向南行使至本市浣纱路时撞上由被告赵福年驾驶的浙A×××**车辆,浙A×××**车辆又撞上了原告的浙A×××**车辆,原告车辆又撞上了被告洪维根驾驶的浙A×××**车辆,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由杭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上城大队认定由被告沈焕伟负全责。原告车辆于2011年11月3日至修理厂修理,共计花费7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赔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沈焕伟、被告杭州公交集团公司、被告赵福年、被告7彩阳光公司、被告洪维根、被告张红雨赔偿原告修理材料费7000元;2、被告大地财险公司、太平洋财险公司、永安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沈焕伟、杭州公交集团公司承担。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涉案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2、定损单一份,证明保险公司对原告车辆的定损价格;3、发票一份,证明发生的车辆修理费。被告沈焕伟、杭州公交集团公司共同答辩称:对该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要求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大地财险公司答辩称:1、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责任的认定、实际支出的车辆修理费7000元均无异议。因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故仅在2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的修理费,不予赔偿。2、本次事故属于多车相撞,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当由全责方与无责任方的交强险共同承担。被告赵福年、7彩阳光公司共同答辩称:按照交警的认定和法律规定处理。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书面答辩称:1、对本案的事实发生经过没有异议;2、事故车辆为无责方,要求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进行赔付。被告洪维根、张红雨共同答辩称:按照交警的认定和法律规定处理。被告永安财险公司答辩称:同意在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沈焕伟、杭州公交集团公司、被告大地财险公司、赵福年、7彩阳光公司、太平洋财险公司、洪维根、张红雨、永安财险公司均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的举证,被告沈焕伟、杭州公交集团公司、大地财险公司、赵福年、7彩阳光公司、洪维根、张红雨、永安财险公司对证据1-3的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亦对上述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定。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1年10月28日10时45分,被告沈焕伟驾驶被告杭州公交集团公司所有的浙A×××**公交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浣纱路口时,因虚线变道导致四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中,浙A×××**公交车首先撞上由被告赵福年驾驶的被告7彩阳光公司所有的浙A×××**车辆,随后浙A×××**车辆又撞上了熊和君驾驶的原告所有的浙A×××**车辆,浙A×××**车辆又接着撞上被告洪维根驾驶的被告张红雨所有的浙A×××**车辆。该事故由杭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上城大队认定被告沈焕伟负全责,其他三方驾驶员无责。事故造成原告浙A×××**车辆损坏,原告为此支出车辆修理费7000元。另查明,浙A×××**公交车于2011年2月在大地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浙A×××**车辆于2010年12月在太平洋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浙A×××**车辆于2011年10月在永安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院认为,被告杭州公交集团公司的驾驶员沈焕伟因未审慎驾驶致原告车辆损坏,被告沈焕伟系职务行为,被告公交集团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因浙A×××**公交车在被告大地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车辆修理费应由被告大地财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被告大地财险公司主张在交强险限额内分项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故该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事故无责方的赔偿责任问题,因本案的交通事故涉及多车相撞,有数家保险公司,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的赔偿数额应以数家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总和为限,并由各家保险公司均等负担,无责方分担比例为12100/(122000+12100*2),全责方分担比例为122000/(122000+12100*2)。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黎华燊汽车修理费5841.4元。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黎华燊汽车修理费579.3元。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黎华燊汽车修理费579.3元。四、驳回原告黎华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法院;账号12020244090********)。审 判 长  徐伟麟代理审判员  朱燕青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娄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