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章远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杨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章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杨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56号原告:刘章远。委托代理人:伍保祥,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王杏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章远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杨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章远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章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章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刘章远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