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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民营科技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海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民营科技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民营科技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怀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普昌,吉林勤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海峰,男1965年10月25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563号民事调解书吉林民营科技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海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教育,被执行人张海峰自动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含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  赵文明审判员  王润祥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瑞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