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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泉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雷飞云与游开栋劳务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飞云,游开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326号原告:雷飞云。被告:游开栋。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飞云与被告游开栋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雷飞云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飞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雷飞云负担。审判员  伏诗祥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