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泉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雷飞云与游开栋劳务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飞云,游开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326号原告:雷飞云。被告:游开栋。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飞云与被告游开栋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雷飞云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飞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雷飞云负担。审判员 伏诗祥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