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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溧洪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溧洪民初字第62号原告徐某某,女,41岁。被告孔某某,男,37岁。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2006年2月,原告与被告相识。因为双方年龄都比较大,同年5月份领取了结婚证。2008年10月19日,原告生下女儿,取名孔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和学习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不负责任、不求上进,婚后不久双方就天天吵架。结婚时被告在南京开出租车,在原告父母的帮助下,被告回到高淳开车,但被告怕吃苦,又在外赌博,一年下来只能挣几千元。在家,被告什么都不管,对原告也不关心和疼惜,双方积怨无法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原告已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责任、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孔某某辩称,原、被告无论婚前还是婚后感情都较好,被告一直开出租车挣钱养家糊口。近来原告做小生意亏损,故把气撒在被告身上。原、被告都是大龄男女,结婚不易,更何况生了一个好玩的女儿。为了女儿的成长和进步,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也不怕吃苦,也不好赌。综上,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原、被告相识。同年8月23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结婚初期,双方感情也尚可,后为家庭琐事,双方发生争吵。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40001276。逾期未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李阳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