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彭利能,刘岩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85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高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10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1年10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2012)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0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多次来到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社区富士康厂,利用早晚班交班时宿舍无人之机,盗窃宿舍内员工的手机和现金。事后,彭某某将所盗的手机变卖给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在明知手机来路不明的情况下,贪图便宜,低价收购手机。具体的犯罪事实有:1、9月21日20时许,彭某某来到燕川社区富士康厂A21栋宿舍楼,盗走住在1007室的被害人李某1的台湾版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18元);2、10月1日,彭某某来到燕川社区富士康厂A21栋宿舍楼,盗走住在327室的被害人康某诺基亚C5-00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25元);3、10月3日,彭某某来到燕川社区富士康厂A21栋宿舍楼,盗走住在418室的被害人谢成训索爱U5I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13元);4、10月3日,彭某某再次在A21栋宿舍楼,盗走住在631室的被害人刘某诺基亚5250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60元)和现金人民币200元;5、10月4日,彭某某来到燕川社区富士康厂A21栋宿舍楼,盗走住在418室的被害人陈某OPPOA105K手机一部、被害人李某2OPPOA105K手机一部(经鉴定,二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1276元);6、10月4日,彭某某再次在A21栋宿舍楼,盗走住在906室的被害人卢某诺基亚X2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8元);7、10月4日,彭某某再次在A21栋宿舍楼,盗走住在908室的被害人古某OPPO手机一部(无法估价)。彭某某盗得上述八部手机后,除台湾版苹果手机一部自己使用外,其余均以低价卖给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在明知手机来路不明的情况下,贪图便宜,低价收购该七部手机。2011年10月5日上午,彭某某再次来到燕川富士康厂时被富士康厂员工发现并报警,公安民警赶赴现场将其抓获。后根据彭某某的供述,并在其引路下,公安民警于当天在西乡街道一无名回收旧手机店抓获被告人刘某某。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二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涉案赃物价值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彭某某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应在量刑时予以体现。被告人彭某某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考虑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1年10月5日起至2012年12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奚 少 君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洁书 记 员 张里奕(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