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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徐伯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伯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伯英,男,1969年9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2005年4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06年3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7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同年8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四个月;2007年1月因吸毒被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13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伯英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伯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3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徐伯英在慈溪市古塘街道担山支路上,欲将两粒药丸和一包晶体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孙某时,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身边的地上查获可疑物品一包。后从被告人徐伯英居住的慈溪市古塘街道担山支路某号租房内查获可疑晶体5包、可疑药丸2包。经鉴定,在徐伯英身边查获的可疑晶体和药丸净重0.7976克,在其租房内查获的可疑药丸和晶体净重84.4572克,在上述可疑晶体和药丸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伯英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徐伯英辩称,其既没有收钱,也没有给孙某毒品,故其没有贩毒;公安机关从地上查获的毒品不是其的;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查获的毒品其是自己吸食的,不是用来贩卖的。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3日15时40分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徐伯英在慈溪市古塘街道担山支路上,欲将2粒可疑药丸和1小包可疑晶体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孙某时,被民警抓获,并被当场查获被告人徐伯英丢弃在地上的上述用卫生纸包着的可疑物品(合计净重0.7976克)。后民警从被告人徐伯英居住的慈溪市古塘街道担山支路某号租房内查获可疑晶体5包、可疑药丸2包(合计净重84.4572克)。经理化检验鉴定,在上述可疑晶体和药丸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孙某证言笔录,证实:2011年8月某日晚,其打电话给励纪生,问他认识卖毒品的人吗?他说有一个。其让他联系那个贩卖毒品的人(指被告人徐伯英)。他打电话过去说,他的朋友要500元的毒品。对方说,让其过去拿。其就让励纪生一起过去买。他同意了。其二人一起到了担山支路,励纪生打电话给贩毒的人,那人出来后,其给他500元钱,他给其一二粒麻黄素和1小袋冰毒。同年9月13日下午1点多,其打电话给励纪生,让其联系上次贩卖给其毒品的人。励纪生答应了。下午2点多,其找到了励纪生。励纪生给贩毒的人打电话,说他的朋友要500元的毒品,那个贩毒的人同意了。其到担山支路上,然后用自己的号码为137××××9339的手机打电话给贩毒的人号码为158××××4028的手机,说其已经到了。那个贩毒的人马上就出来了,他走到其身边,因怀疑有警察,就对其说,你身后的那几个人不对,让其叫别人来拿毒品。后民警抓获了那个贩毒的人。在抓他的时候,他想把身上的毒品塞在旁边的柴堆里,但是没有塞进去,就被民警抓获了。2.证人励纪生证言笔录,证实:2011年8月某日晚,孙某用他号码为137××××9339的手机打电话给其(号码为137××××8448),说他想吸毒,但是他没有地方买。其知道徐伯英是贩毒的,就打电话给徐伯英(号码为158××××4028),说其朋友想要500元钱的毒品。他说好的,让其朋友到他位于担山支路的出租房附近去拿。孙某让其一起过去,其就和他一起过去了。其等人到了以后,其就打电话给徐伯英,让他出来。他出来后,孙某就给了徐伯英500元钱,徐伯英给孙某1粒麻黄素和1小包冰毒。同年9月13日下午1点多,孙某用他的手机打电话给其,说他要从上一次贩卖毒品给他的人处买毒品,其就同意了。下午2点多,孙某找到其,其就打电话给徐伯英,说其朋友要500元的毒品,他说好的。其说,其自己不去了,其朋友到了之后会打电话给他的。他同意了。后其听说民警抓获了徐伯英。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孙某辨认,被告人徐伯英系向其贩卖毒品的人。4.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公安机关搜查,在被告人徐伯英身边查获被丢弃在地上的用卫生纸包着的可疑药丸2粒、可疑晶体1包;从被告人徐伯英身上查获移动电话机1部及现金若干;在被告人徐伯英租房查获可疑晶体5包、可疑药丸2包及手机2部、现金若干。经清点,被查获的现金合计13200元。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上述被查获的物品、钱财予以扣押的事实。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公安机关用胶体金法检测,被告人徐伯英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7.电话通话详单,证实被告人徐伯英、证人孙某、励纪生之间的电话联系情况。8.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公安机关查获的可疑药丸及可疑晶体,合计净重85.254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9.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徐伯英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等情况。10.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徐伯英被抓获的情况。11.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徐伯英的身份情况。12.被告人徐伯英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供认:2011年9月13日下午3点左右,励纪生打电话给其说,他的朋友想向其买500元的毒品,问其有没有。其说,有的。他说他朋友等一下来拿。其同意了。过了一会儿,其接到一个电话,说他是来拿东西的,其说其不认识他。后来其又与励纪生通了电话,他说让其出来一下,他的朋友到了。其拿了2粒麻黄素和1小包冰毒放到自己的口袋。其出来看到那个男的走了过来,他后面跟着的几个人引起了其怀疑,其就跟男子说了几句话,意思是有人在,危险。后来其就被抓了。其把那2粒麻黄素和1小包冰毒扔到地上,但是被民警搜到了。后来民警在其租房查获了毒品等物。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伯英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证人证言、搜查笔录、电话通话详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及被告人徐伯英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徐伯英的辩解不符事实,不予采纳。被查获的毒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伯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3日起至2026年9月1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合计净重85.2548克(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犯罪工具移动电话机三部,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益平人民陪审员  周金海人民陪审员  褚忠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