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民初字第361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_1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曲民初字第3619号原告杜某。被告张某。原告杜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日在曲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曲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接触较少,没有感情基础,草率结婚,致使婚后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和,双方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无法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1年3月18日向法院提出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撤诉,原告撤诉后,双方仍没有和好。因此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6000元。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未出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曲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农历2月12日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婚后无子女。2010年农历10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至今。2011年3月18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撤回起诉,后双方仍没有和好。2011年11月29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返还彩礼款16000元。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11)曲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裁定书、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建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但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吵闹、生气,导致双方感情出现危机,2010年10月双方发生矛盾后,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1年3月18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经法院调解撤回起诉,但双方仍没有和好。现双方分居时间较长,且经多次调解无和好可能,故应认定双方感情确以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6000元彩礼款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且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返还彩礼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杜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杜某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鹏飞代理审判员 王仲雷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谷鸿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