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柘法民二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魏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柘法民二初字第245号原告魏某,女,住柘城县。被告王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鹤凌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美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