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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柘法民二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魏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柘法民二初字第245号原告魏某,女,住柘城县。被告王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鹤凌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美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