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缪水明诉缪东明、刘东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缪水明;缪东明;刘东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全民二初字第24号原告缪水明,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委托代理人曾琪,女,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缪水明的妻子。被告缪东明,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被告刘东梅,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系缪东明的妻子。原告缪水明诉被告缪东明、刘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曾琪、被告缪东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东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月26日,被告缪东明向原告缪水明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在被告缪东明借款后原告缪水明多次要求其偿还借款,但是被告缪东明均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借款。被告缪东明与被告刘东梅系夫妻关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120000元债务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庭审时辩称,该笔款不是借款,而是赌债,是欠到原告的六合彩款。经审理查明,2004年、2005年,被告缪东明分二次向原告缪水明借款共计120000元人民币,并出具了借条。2010年1月26日,应原告缪水明的要求,被告缪东明重新向原告缪水明出具了借条一张,写明“借条今借缪水明人民币拾贰万元整(120000.00)今借人缪东明2010年1月26日”。后经原告缪水明多次催款,被告缪东明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又查,被告刘东梅与被告缪东明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被告缪东明出具的借条和本院的庭审记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缪东明在出具给原告缪水明的借条中写明是借款,且被告缪东明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该笔款为赌债,故该笔款应认定为被告缪东明向原告缪水明的借款,被告缪东明在庭审时提出该笔款为赌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缪东明向原告缪水明借款后至今分文未还,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原则,因此,原告缪水明主张被告缪东明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缪水明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借款时双方约定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故其要求按月息2分计算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所以,该笔借款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刘东梅与被告缪东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刘东梅对该笔借款本息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缪东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缪水明归还借款120000元人民币及其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1日起算至还清款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刘东梅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缪东明、刘东梅承担。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诗梅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钟菲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