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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林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07号原告林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2年2月14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林某承担。审判员  叶丽曼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润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