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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商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许志峰与勉县清远土地复垦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峰,勉县清远土地复垦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商初字第00006号原告许志峰,男,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被告勉县清远土地复垦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许志峰诉被告勉县清远土地复垦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志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智勇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