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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二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孙安民与沃尔玛(陕西)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安民,沃尔玛(陕西)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303号原告:孙安民,自由职业者。被告:沃尔玛(陕西)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万达广场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陈耀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安民与被告沃尔玛(陕西)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安民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安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孙安民已预付,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安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颖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