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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乳商破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乳山市商业冷藏厂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乳山市商业冷藏厂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乳商破字第2-1号申请人:乳山市商业冷藏厂。住所地:乳山市南山路58号。法定代表人:刘京一,任厂长。2012年2月24日,申请人乳山市商业冷藏厂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乳山市商业冷藏厂成立于1994年3月14日,注册资金为30万元,为集团股份合作企业。经营范围为冷冻冷藏肉制品、水产品加工等。拥有职工18名,自2003年开始处于停产状态。经威海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467733.91元,负债总额为715375.24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47641.33元,其中累计亏损为-547641.33元。本院认为:乳山市商业冷藏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乳山市商业冷藏厂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冯辛夷审 判 员  徐建义人民陪审员  兰守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佳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