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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阳执字第296-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冻结银行裁定马贵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洋清,马贵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296-1号申请执行人:董洋清,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照旺庄镇前照旺庄村。被执行人:马贵升,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照旺庄镇西淘漳村。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11)莱阳照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马贵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贵升在中国农业银行莱阳市支行古柳办事处帐号为15-355400460089751的工资卡内存款8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栾向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