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立保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程威、林兆华等与深圳市美宝迪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威,林兆华,江娜,康星,师雯,李可珍,刘德云,向俊超,桂玉华,黎建华,唐联明,李广勇,李佐,刘伯文,李锦胜,胡顺平,马祎,吴凤叶,涂术义,许明明,柳阳,钟双明,李林,刘岗,程怀东,高维明,陈晓勤,林霞,王爱民,深圳市美宝迪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立保字第25-53号申请人程威。申请人林兆华。申请人江娜。申请人康星。申请人师雯。申请人李可珍。申请人刘德云。申请人向俊超。申请人桂玉华。申请人黎建华。申请人唐联明。申请人李广勇。申请人李佐。申请人刘伯文。申请人李锦胜。申请人胡顺平。申请人马祎。申请人吴凤叶。申请人涂术义,)号。申请人许明明。申请人柳阳。申请人钟双明。申请人李林,申请人刘岗。申请人程怀东。申请人高维明。申请人陈晓勤。申请人林霞。申请人王爱民。以上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涂术义、李佐、林兆华、刘德云、刘岗,系员工代表。被申请人深圳市美宝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仙湖路莲塘鹏基工业区702栋7楼。法定代表人伍飞雁。上列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美宝迪服饰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经���设备等相关财产,以价值人民币448,760.1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财产不得转移、转让或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育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