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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林移平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移平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移平,男,汉族,1973年11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小学文化,原系宁波保税区东方石化有限公司职工,家住衢州市衢江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0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依法逮捕。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1)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移平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0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移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移平原系宁波保税区东方石化有限公司业务员,其利用经手该公司发货的职务便利,采用冒领方式,于2004年10月25日私自开具了载有运输油罐车的车牌号并加盖公司业务章的提货单,由严某联系运输油罐车,将宁波保税区东方石化有限公司的96.96吨180号燃料油从宁波舜龙储运有限公司油库拉走。此前,被告人林移平采用同种手段,于2004年9月19日、同年10月10日将宁波保税区东方石化有限公司的70.94吨180号燃料油从宁波舜龙储运有限公司油库拉走。经鉴定,被侵占燃料油共计167.9吨,价值人民币335800元。被告人林移平将上述燃料油均卖给宁波市镇海区大港特种油料有限公司的严某,累计得赃款人民币255300元。2011年10月8日,被告人林移平在衢州市人民医院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移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施某的陈述,证人严某、陈某、鲍某、金某的证言,报案报告,宁波保税区东方石化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工资发放表、提货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宁波舜龙储运有限公司油库汽车提货出库单,增值税发票,情况说明,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甬价认鉴(2012)第4000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陈述笔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移平作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移平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移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二、对被告人林移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53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萍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敏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