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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冯莉与何锋利、任晓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莉,何锋利,任晓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552号原告冯莉。被告何锋利。被告任晓婵。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莉与被告何锋利、任晓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为依据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0113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何锋利、任晓婵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8日向原告冯莉送达了受理通知书。现案件仍在再审审理中,而本案必须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01138号民事判决书依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倪 琳审 判 员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