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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临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盈诚塑料五金厂与杭州亿利达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盈诚塑料五金厂,杭州亿利达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临商初字第98号原告杭州盈诚塑料五金厂,组织机构代码78532927-8,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临东社区。负责人王建龙,厂长。被告杭州亿利达彩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569699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十三房村。法定代表人孙浩洲,经理。原告杭州盈诚塑料五金厂诉被告杭州亿利达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利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盈诚塑料五金厂负责人王建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杭州亿利达彩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杭州盈诚塑料五金厂诉称:2011年4月至同年8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机顶盒提手多批,计价款30360元。购货后,被告未及时支付所欠价款,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价款3036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未及时支付所欠价款,应承担支付所欠价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亿利达彩印有限公司支付杭州盈诚塑料五金厂价款30360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杭州亿利达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