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三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厦门视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视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151号原告厦门视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岳路31号南楼。法定代表人魏祖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鹏,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桂芳,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20号。法定代表人徐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二号11层B座。法定代表人郑罡,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开江,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林勇,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原告厦门视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视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行承担100元。审判员 栾震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