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刑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宽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657号罪犯张宽,于安徽省涡阳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7日作出了(2005)甬鄞刑初字第13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2008)甬刑执字第371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0月22日本院作出(2010)浙甬刑执字第395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2年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获省改造积极分子、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0年获单项表扬;2011年获单项表扬、单项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宽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邵芳芳代理审判员 曾娇艳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锦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