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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民终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某、宁某与被上诉人金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金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某,金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浙金民终字第15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帆街××地××#××号。法定代表人赵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某某。上诉人宁某与被上诉人金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浙江广甲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1)金婺民初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宁某诉称,2009年6月,宁甲聘广众网网站编辑时是从事网站工作有一年多时间的在职人员,2009年6月22日受聘广众网网站编辑。自这一天起,广凌××公司即与宁某建立了劳动关系,而广凌××公司2009年8月10日才与宁某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一个月,劳动合同终止期2010年8月7日。2009年6月22日至8月9日,广凌××公司未与宁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未支付宁某任何工资报酬。2010年6月,宁某工作岗位由网站编辑调整为婚嫁板块运营,2010年7月1日,广凌××公司与宁某签订为期半年的“广众网站版块经营责任制”。2010年8月30日,广凌××公司向宁某下发“终止劳动合同通某某”,宁某实际收到该通某某时间为2010年9月1日(签收时间有涂改)。至此,宁某连续2个月未完成甲经营考核指标,依照广凌××公司与宁某签订的“广众网站版块经营责任制”第一条第3款约定,“广众网站版块经营责任制”已自动解除。在“终止劳动合同通某某”签收回执上,宁某表示:希望继续运营婚嫁版块,但广凌××公司未与宁某续签劳动合同,而事实劳动关系存续。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2010年9月、10月,广凌××公司支付宁某劳动报酬只有600元/月,低于金华市最低工资标准。如上所述,广凌××公司应依法支付宁某2009年6月22日至8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355.30元;2010年8月8日至12月20日期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678.80元;以上合计10034.10元。广凌××公司未缴纳2009年6月22日至8月9日未与宁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社会保险,也未缴纳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2010年10~12月的社会保险。广凌××公司应依法向宁某支付2009年6~7月已由宁某缴纳的本应由广凌××公司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补缴2010年10月至12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金,合计1493.80元。根据广凌××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宁某于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10月27日期间加班12天,其中双休日加班10天,元旦、春节各加班1天,但广凌××公司未曾向宁某支付加班费。广凌××公司应依法支付宁某节假日、双休日加班费及同工同酬补贴费3308.70元。2010年11月4日,广凌××公司安排宁某帮助“华数”开展有线电视高清数字化整体转化工作,至12月10日,12月11日宁某提出书面辞职。期间,星期六和星期日都需加班,加班时间从上午9时开始至晚上8时30分,时间长达11小时30分,超时工作3小时以上(中午和晚上在工作现场吃快餐)。期间,宁某双休日请假1.5天,加班8.5天,但广凌××公司未支付宁某加班工资。依据同工同酬原则,广凌××公司已支付宁某在华数期间2010年11月4日至11月16日13天补贴费450元,平均每天补贴35元,但2010年11月17日至12月10日期间24天,宁某请假2.5天,实际上班21.5天,广凌××公司只支付补贴费300元,明显违反了同工同酬原则。如上所述,广凌××公司应依法支付宁某节假日、双休日加班费2928.20元及同工同酬补贴差额452.50元,合计3380.70元。2009年6月22日至2010年12月20日,宁某在广众网工作期间,广凌××公司未安排宁某年休假,也未支付宁某4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广凌××公司应支付宁某年休假工资报酬462.40元。2010年12月20日,宁某完成某作交接后离岗,广凌××公司应依法支付宁某一个半月经济补偿金1885.80元。综上所述,广凌××公司之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宁某的合法权益。宁某现诉请法院判令广凌××公司支付宁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工资报酬及二倍工资差额,计10034.10元;广凌××公司为宁某补缴社会保险金1493.80元;广凌××公司支付宁某节假日、双休日加班费及同工同酬补贴费,计3380.70元;广凌××公司支付宁甲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462.40元;广凌××公司支付宁某经济补偿金1885.80元;以上五项合计17256.8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广凌××公司承担。原审被告广凌××公司辩称,1、宁某曾在4月向金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庭开庭后,在仲裁裁决书下达之前向法院起诉。本案应当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对不服仲裁的才可以提出诉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某某定先申请仲裁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2、在宁乙请仲裁时未提及节假日、双休日加班费及同工同酬补贴费,我方已对管辖权提出异议。3、宁某在进入广凌××公司第一个月属于某习,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900元,一个月后的13天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计1075.86元,上述款项我单位愿意支付,宁某起诉的其它请求不正确,应当予以驳回。原审认定,2009年6月22日,宁某进入广凌××公司工作。同年8月10日,广凌××公司与宁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甲方:浙江广甲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乙方:宁某;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09年8月10日起至2010年8月9日,试用期从2009年8月10日起至2009年9月10日止;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900元,月岗位基本工资为900元,在不低于每月900元月薪的情况下,绩效工资按公司工资制度执行;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甲方不得无故拖欠;乙方为不定时工作制;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作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2010年6月,宁某工作岗位由网站编辑调整为婚嫁板块运营,次月1日,广凌××公司与宁某签订《广众网站版块经营责任制》1份,约定:“甲方:浙江广甲天网络技术公司、金某某众网站,乙方:宁某;甲乙双方就网站版块经营责任制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乙方的权某、义务与责任:(1)以制片人的形式负责网站婚嫁版块节目内容及广乙经营;(2)节目内容经营考核指标:负责版块节目定位、信息采集、拍摄制作、编排上载、活动采集、论坛维护、网民互动;每月上报一份节目摄制及更新计划,月更新信息不少于30条,其中视频或图片信息不少于10条,每季组织一次网民参与性活动;版块运行满3个月,日均ip流量不少于300,满6个月日均ip流量不少于500;确保节目的真实性、专业性、权威性及互动性;(3)广乙经营考核指标:负责版块内容相关行业广乙的经营,第一年每个月广乙经营额至少1000元以上,连续2个月或一年内累计有三次未完成乙指标,合同自动解除。二、甲方的权某、义务与责任:(1)负责业务培训、指导并提供拍摄、制作、上载设备及技术保障;(2)负责节目考核及稿酬支付。每月考核节目信息月条数指标及日均ip量指标,按考核业绩发放稿酬(额度500元至1000元)。(3)负责广乙经营费用支付:广乙经营指标内,按到款额的50%支付经营费用,超指标部分另行计算。(4)版块运行至6个月,节目条数、日均ip量、广乙创收三项指标考核成绩优异者可聘为网站职工。三、协议期从2010年7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2010年8月30日,广凌××公司向宁某下发《终止劳动合同通某某》,载明:“宁某:2009年8月10日你与本单位签订的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将于2010年8月7日合同期满终止,特此通知。”宁某在上述《终止劳动合同通某某》签收回执上表示:希望继续运营婚嫁版块。2010年12月11日,宁某向某某天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同月20日,宁某离岗。另查明,广凌××公司未为宁某缴纳2009年6月22日至8月9日及2010年10-12月份的社会保险。宁某在职期间,广凌××公司未安排宁某年休假,也未支付宁甲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原审法院认为,宁某、广凌××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本案争议焦点有四:一是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工资报酬及工资差额的具体数额。原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在一个月之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广凌××公司在宁某入职一个月后才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应支付宁某2009年6月22日至8月9日的双倍工资2875.86元(900*2+900/21.75*13*2=2875.86元)。对于广凌××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宁某2010年8月8日至12月2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原审法院认为:2010年7月1日,宁某、广凌××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广众网站版块经营责任制》1份,该约定视为双方对2009年8月10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2010年8月30日,因宁某连续两个月未完成《广众网站版块经营责任制》的考核任务,广凌××公司向宁某下发《终止劳动合同通某某》,宁某于当日签收,并在签收回执上明确表示希望继续运营“婚嫁版块”。此后,宁某在广凌××公司处按照《广众网站版块经营责任制》的约定继续运营“婚嫁版块”。而双方之间关于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工作报酬、协议期限等主要权某义务在《广众网站版块经营责任制》中均已作了明某某定,故该《广众网站版块经营责任制》可以视为双方之间于2010年8月8日至12月20日期间劳动关系存续的书面劳动合同,故广凌××公司无需支付宁某2010年8月8日至12月2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二是广凌××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宁某节假日、双休日加班费及同工同酬补贴费。原审法院认为,宁某、广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某某定宁某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且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实行的是经营责任制,宁某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节假日及双休日的工作属于加班性质,故广凌××公司无需向宁某支付节假日、双休日加班费及同工同酬补贴费。三是广凌××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宁甲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原审法院认为,宁某作为广凌××公司的职工至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时,其工作已满一年,应当享受年休假待遇。同时,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年休假工资,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本案中,宁某于2009年6月22日进入广凌××公司单某某作,因此,其从2010年6月22日开始享受每年5天的年休假待遇。至同年12月20日离职时,宁某2010年已工作时间为6月22日至12月20日,共计181天,折算后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181/365*5=2.45天,因此,广凌××公司应向宁某支付2天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因广凌××公司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11月共支付宁某工资15086.8元,故其2天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为:15086.8元/12个月/21.75天*2天*2倍=231.2元。四是广凌××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宁某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某某补偿金。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8月7日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后,双方依据《广众网站版块经营责任制》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直至同年12月20日,且宁某的辞职报告证明其系自愿辞职离开广凌××公司单位,而非因广凌××公司单位存在违法行为被迫辞职,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广凌××公司向宁某支付某某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广凌××公司无需支付宁某经济补偿金。另,宁某诉请广凌××公司为宁某补缴2009年6月22日至8月9日及2010年10-12月的社会保险金1493.80元,对此,广凌××公司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认可,故对宁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浙江广甲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原告宁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875.86元;二、由被告浙江广甲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宁甲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31.2元;三、由被告浙江广甲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宁某依法补缴2009年6月22日至8月9日及2010年10-12月的社会保险金1493.80元;以上三项判决内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宁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宁某已预交),由被告浙江广甲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原审原告宁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广众网站版块经营责任制》为双方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认定事实错误。劳动合同约定的变更条件并未发生,《广众网站版块经营责任制》也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该责任制实际上是岗位考核制度,是依附劳动合同有关劳动报酬约定的绩效工资考核制度。因此,2010年8月8日劳动合同到期后至2010年12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予支持。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10月27日期间,宁某双休日加班12天,2010年11月4日至12月10日双休日加班8.5天,有考勤记录、视频证据和双休日开具的业务受理单为证,加班工资及同工同酬补贴费应予支持。带薪年休假天数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4天,不是2天。劳动合同因合同期满而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向宁某支付某某补偿金。另外,2010年8月8日至12月20日期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以及同工同酬诉求一审未作认定,于法无据。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广凌××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宁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浙江广甲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6日更名为金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院认为,2010年7月1日双方签订《广众网站版块经营责任制》,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工作岗位、计酬方式、合同期限的调整,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到2010年12月20日。宁某主张2010年8月8日至2010年12月20日未签订劳动关系的双倍工资,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明某某定为不定时工作制,即使依宁某提供的出勤记录,宁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也未达到满勤,且宁某也认可周六、日上班有补休的情况,故宁某主张双休日加班证据不足,该主张不予支持。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宁某已收到单位额外发放的补贴,再主张加班工资不予支持。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才可享受每年5天的年休假,宁某到2010年6月22日工作才满12个月,从6月22日起享有年休假权某,经计算应休未休假为2天,原审判决正确。因本案系宁某自动辞职而终止劳动关系,不存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不符合法律有关经济补偿金支付的规定,宁某主张支付某某补偿金不予支持。《广众网站版块经营责任制》对计酬方式的改变,是以劳动成果来计酬,2010年11月宁某也拿到了1556.8元,2010年9月、10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系未完成某作任务,现主张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不予支持。宁某主张同工同酬补贴费,但未能提供与单位同等职位其他人员同工未同酬的证据,该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宁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骆 定 进审 判 员 楼  俊代理审判员 王孜力哈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洪 艳 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