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郑晓冬与励永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冬,励永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150号原告:郑晓冬(公民身份号码:342101197606105418),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励永行,男,成年,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晓冬与被告励永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晓冬撤回对被告励永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晓冬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凌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