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商终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郑烨峰与芮炳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芮炳红;郑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芮炳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烨峰。上诉人芮炳红为与被上诉人郑烨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1)金浦商初字第2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芮炳红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芮炳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柳维元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