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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执字第1208-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彭建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建仁,詹国强,黄裔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执字第1208-2号申请执行人彭建仁。被执行人詹国强。被执行人黄裔汉。申请执行人彭建仁与被执行人詹国强、黄裔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詹国强、黄裔汉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詹国强、黄裔汉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608272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吕海云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