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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谢永明与宁波市北仑区大石契街道新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永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4号原告:谢永明,男,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张勇,浙江吴克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燕萍,女,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系原告妻子。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B0805762-6),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安村。法定代表人:胡志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文勇、胡琳琳,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永明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永明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永明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永明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永明负担。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