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宝鸡市嘉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冯媛、柳君、周萍、周燕一般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嘉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冯媛,柳君,周萍,周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109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嘉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中山西路188号副6号。法定代表人韩永乾,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冯媛,女,汉族,生于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日,成都麻辣空间宝鸡分店经营合伙人。被执行人柳君,女,生于一九六二年七月四日,汉族,成都麻辣空间宝鸡分店经营合伙人。被执行人周萍,女,生于一九七五年九月十四日,汉族,成都麻辣空间宝鸡分店经营合伙人。被执行人周燕,女,生于一九七六年五月四日,成都麻辣空间宝鸡分店经营合伙人。本院在执行宝鸡市嘉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冯媛、柳君、周萍、周燕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09)金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四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33212.70元,并承担诉讼费、反诉费1970元、鉴定费4000元,本案执行费545元,共计39727.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双方当事人对账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欠款向申请人给付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审判员 胡耀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宏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