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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新诉被告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新,王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340号原告王秀新,男,1971年8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被告王志刚,男,1978年10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王秀新诉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新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新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