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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陈水荣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水荣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水荣,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打工,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1年4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以汕检刑诉字(2012)第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水荣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水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水荣因在贩毒交易过程中与林泽波(另案处理)发生纠纷一事而自备仿“六四”手枪一支、子弹两发伺机报复林泽波。2011年4月27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水荣驾驶“粤B×××××”号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小轿车途经陆丰市甲东镇洋美村与水口村交叉路口时被陆丰市公安局甲东边防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从陈水荣身上搜出自制仿“六四”手枪一支、子弹两发、可疑毒品1.31克。经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痕迹检验鉴定,陈水荣所持枪支为自制仿“六四”手枪,能正常击发。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汕尾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水荣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水荣对指控其非法持有枪支没有异议,但辩解称,其并没有与林泽波做毒品生意。在公安机关时其交代有与林泽波交易毒品是故意乱说的。林泽波做废品生意向其借钱,前后欠其6万多元。在向林泽波讨钱时被林泽波威胁,所以向一外省人买枪以防身。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水荣因在贩毒交易过程中被林泽波(另案处理)拖欠部分毒资,在向林泽波讨要时被林泽波殴打威胁,因而自备仿“六四”手枪一支、子弹两发伺机报复林泽波。2011年4月27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水荣驾驶“粤B×××××”号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小轿车途经陆丰市甲东镇洋美村与水口村交叉路口时被陆丰市公安局甲东边防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从陈水荣身上搜出自制仿“六四”手枪一支、子弹两发、可疑毒品1.31克。经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痕迹检验鉴定,陈水荣所持枪支为自制仿“六四”手枪,能正常击发。可疑毒品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书证1.陆丰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相片,证实甲东边防派出所于2011年4月27日扣押陈水荣持有的仿制手枪一支、子弹两发、白色晶体一小包等物品。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水荣于1970年7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住广东省陆丰市甲东镇洋美村东五直巷113号。3.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证明被告人陈水荣与林泽波、李某、林正等多人于2011年3月28日至同年4月29日有利用手机进行通话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的证言,2011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约8时,陈水荣打电话给我,说客寮村的林泽波打电话给他,叫其到他家拿3万元,叫我作伴一起去讨钱,以防万一。陈水荣开了一辆北京现代小轿车到甲子镇载我。在车上,陈水荣说,2011年4月上旬的一天,其从览表村向“毒头家”拿了一条(指一公斤)货(冰毒)然后转手经林泽波到东莞长安镇贩卖给林荣波、林镇坤等人。最后这次生意陈水荣被林泽波欠了10多万元,其中1万元是向陈水荣的家属借的。他开的这辆小车是林泽波等人以6.5万元向他抵毒资的,但现在林泽波还欠他10多万元。我们到客寮村时已是晚上约9时多,陈水荣进入林泽波的家,我在车上等,10多分钟后,我绕到林泽波家的后窗观看,发现陈水荣在林泽波家里被几人围着,其中林泽波手拿一把猎枪顶着水荣,另一个叫宝龙的手持一把长刀围着水荣,另两个不知姓名的男青年手拿着长柄关刀围着水荣,我见此现状,就趁他们没发现,马上溜进村里躲起来。我在早上约6时独自坐摩托车准备回家,半途陈水荣打电话给我,我们在甲子车站见面,陈水荣说昨晚差点被林泽波等人打死。幸好后来林泽波的尾叔林镇坤持枪把陈水荣解救出来。陈水荣被林泽波等人打后的第三天晚上约6时,陈水荣来到我家里,说他这10多万元被林泽波欠去,讨钱还被林泽波持枪持刀殴打威胁,觉得不服气,陈水荣问我能否帮他购到手枪以防身。刚好我的朋友林某来我家里,林某说他想办法打听一下,并和陈水荣互留了联系电话,第二天早上9时,陈水荣曾经带着那把仿“六四”手枪到我家里拿给我看,但具体怎么弄到的我不清楚。我和陈水荣向林泽波讨钱过后的二三天,林泽波发给陈水荣信息,称要砍掉陈水荣的一只手,里面写的“光头”是我。经混杂辨认相片,李某辨认出9号相片(林泽波)就是欠陈水荣毒款不还,并持枪威胁殴打陈水荣的人。2.证人林某的证言,2011年4月下旬一天晚上,李某到我家里向我求救,说陈水荣在近期曾经和林泽波做冰毒生意,被林泽波拖欠了10多万元,在今晚他和陈水荣上来向林泽波讨钱时,陈水荣被绑架起来了。要我帮其出面解决。我听后就独自走到林泽波家里,见林泽波家里有一名男子(指陈水荣),被林泽波、宝龙以及另二个年轻人围着,我对林泽波说,这个人是我一个契兄弟的叔伯兄弟,林泽波说不会打他,并说他们把数理直就放人。我回到家打了一个电话给林泽波的尾叔林镇坤,说有一亲威被林泽波扣押并要打他,林镇坤说要过去骂林泽波并叫他放人。我回家告诉李某,李在我家待到天亮就离开了。二天后,我在李某家里坐时,陈水荣提到因被林泽波欠钱并欺负一事,说准备买把手枪防身,李某要我帮陈水荣购买,我就提供一熟悉黑枪门路的广西司机“小平”的电话号码给他们。叫他们自己去联系。我不清楚陈水荣是否有购买到枪支,我也没有借枪给他。那天,在李某家吃了晚饭,陈水荣提议到麒麟山庄开房坐一下。晚上8时许,我开一辆白色别克小轿车,陈水荣开着一辆黑色现代轿车,来到了麒麟山庄,陈水荣开了一套房,我们在房内喝茶,过了40分钟,我接到老婆电话,说深圳有点事,我就开车走了,半途我又返回去拿了手机。到深圳时是晚上12点多。经混杂辨认相片,林某辨认出陈水荣、林泽波、林镇坤。3.证人蔡某的证言,2011年4月25日上午,甲东镇洋美村的一男子和其同伴开了一辆白色小轿车和一辆黑色小轿车,来我的山庄开了222号房间,当时房租150元还未付。该洋美村人的姓名我不清楚,但他的丈人叫邱控方,在开房记录里登记的为洋美村人,并在后面注明是邱控方的女夫(因“婿”字我不会写,就用“夫”字代替)。他们二人当天进出好多趟,他们二人是在次日早上离开的。经混杂辨认相片,蔡某指出第5号(林某)、第10号(陈水荣)就是2011年5月25日来麒麟山庄登记住宿的人。(三)现场勘查、搜查笔录证实2011年4月27日14时20分,陆丰市公安局甲东边防派出所民警在甲东镇洋美村路口设伏,于14时30分许,截获陈水荣驾驶的黑色北京现代轿车,从陈水荣身上搜出一把仿制式黑色手枪、子弹两发,一包白色晶状固体。现场勘查制作了现场图一张,拍摄了现场相片。(四)鉴定结论1.(汕)公(司)鉴(痕)字(2011)027号痕迹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陈水荣所持有的枪状物经检验,枪状物具备枪支的机构,且各机构的机件(枪管、击针、击锺、扳机等)完整;且配发“六四”式制式子弹。鉴定意见:送检的枪状物是自制仿“六四”式手枪,能正常击发。2.(汕)公(司)鉴(化)字(2011)082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水荣所持有的可疑毒品送检。经检验,该晶状物1小包,净重1.3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五)被告人陈水荣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1年4月6日下午3时许,我朋友阿炎带着林泽波去我家找我,并问我有没有冰毒卖给林泽波,林泽波拿了800元给我,我拿了约3克给林泽波,二天后的中午约12时,阿炎打电话给我说林泽波验货后满意,叫我帮其搞约700至800克冰毒,我以每公斤冰毒18.5万元的价格向览表村吴彪购买671克冰毒,以每公斤冰毒19万元的价格卖给林泽波。林泽波还我7.9万元,还欠我3.5万元。4月12日,林泽波又向我要货,我向吴镇州购买一件货,交给林泽波,林称后只有960克。在东莞长安镇嘉柏酒店,林泽波将货交给林荣波,林泽波拿了3.2万元还我,林泽波把一张农行信用卡给我,说卡里有6万元。我将卡交给吴镇州,吴镇州取钱后说卡里只有2.16万元。最后经结算,林泽波欠我的货款和借款约18多万元。林泽波把一辆奇瑞小车和一辆北京现代小车抵押给我,最后结欠我11.54万元。4月22日左右,林泽波让我去他家先拿2万元,我在当晚8时许叫李某和我一起去。李某没有进入林泽波家,我刚走进林泽波家,林泽波就拿出一把仿“五四”式手枪,他有两个手下拿着两把散弹枪,一个拿着大砍刀将我抓起来。林泽波说我一直找他讨要货款,让他很生气,他还说当时交给我的农行卡里面有人民币50万元,他要我将钱还给他,不然他就要把我杀了。后来是林泽波的三叔林镇坤看不过去,拿了一把双管枪过去林泽波家里将我救出来的。我听说李某躲到第二天才坐摩托车回家的。我回家后一边是吴镇州找我讨要货款,一边是林泽波勒索我,并说我如果不还钱就要将我的手砍断。我找林正帮忙,他后来答应拿一把仿制手枪借我,让我去报复林泽波。2011年4月26日晚上12时许,林正在甲东镇新兴村麒麟山庄开了一间房间,并在房间里将那把仿制式手枪交给我。次日14时20分,我开着车带着借来的仿制手枪,打算去林泽波家里报复林泽波。从我身上查获的那一小包冰毒是吴镇洲另外送我的。经混杂辨认相片,被告人陈水荣辨认其中一组相片中的1号为林荣波,4号为林泽波,8号为吴镇州,9号为林镇坤。另一组相片中的2号为李某,5号为林正(指林某)。关于被告人所提其并没有与林泽波进行毒品交易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对其贩卖毒品给林泽波,被林泽波拖欠毒资,继而约请李某一起向林泽波追讨欠款,在遭到林泽波的殴打、威胁后自备仿“六四”手枪和子弹的经过,进行了详细的供述。且与证人李某、林某对陈水荣因贩卖毒品给林泽波,被林泽波拖欠毒资,在向林泽波讨要欠款时被林泽波殴打威胁,继而要求购买枪支、子弹的经过相互印证,足资认定。被告人辩解,其是因借款给林泽波做废品生意而产生纠纷的意见,缺乏相关证据佐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水荣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水荣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7日起至2012年4月26日止)二、本案缴获的枪支一支及子弹二发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按规定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骆金声审判员  陈朝伟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向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