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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369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韩小久、韩小庆等与施焕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小久,韩小庆,韩小建,韩小华,施焕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696号申请执行人韩小久,农民。申请执行人韩小庆,农民。申请执行人韩小建,农民。申请执行人韩小华,农民。被执行人施焕银,农民。本院在执行韩小久、韩小庆、韩小建、韩小华诉施焕银民间借贷纠纷(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545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施焕银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元。现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有效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69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华   锋代理审判员 唐 志 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熠(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