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369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韩小久、韩小庆等与施焕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小久,韩小庆,韩小建,韩小华,施焕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696号申请执行人韩小久,农民。申请执行人韩小庆,农民。申请执行人韩小建,农民。申请执行人韩小华,农民。被执行人施焕银,农民。本院在执行韩小久、韩小庆、韩小建、韩小华诉施焕银民间借贷纠纷(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545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施焕银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元。现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有效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69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华 锋代理审判员 唐 志 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熠(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