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商外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汤文权与杭州弘捷佛具精品有限公司、潘正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弘捷佛具精品有限公司,汤文权,潘正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商外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弘捷佛具精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宗谕。委托代理人:陈宇峰。委托代理人:邢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文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正峯。上诉人杭州弘捷佛具精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汤文权、潘正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商外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在判决文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限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杭州弘捷佛具精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提起上诉后,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弘捷佛具精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 青代理审判员 孙伊涵代理审判员 董国庆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