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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仲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强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武瑞华,西安骏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仲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武瑞华。被执行人西安骏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搞进去紫薇田园都市B27-5101室法定代表寸宝云,该公司总经理。李强与武瑞华、西安骏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先裁字(2011)第32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1430元。在执行中,二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分别履行了自己的还款义务,其中武瑞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83776元,西安骏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57654元,申请执行人已收到执行案款141430元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申请请求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2011)西仲先裁字第325号先行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奎生审判员  康耀先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